(2015)河民初字第0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王巧凤与上海屹繁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巧凤,上海屹繁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0194号原告王巧凤。委托代理人何玉宝。被告上海屹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长塔路945弄32号214室。法定代表人伏沪源,职务不详。原告王巧凤与被告上海屹繁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起诉。2015年2月17日,原告王巧凤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巧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巧凤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平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丁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