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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2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蔡永胜与天津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永胜,天津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2369号申请执行人蔡永胜,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助理检察员。被执行人天津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晓园东路5号101,现营业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8号。法定代表人王国胜,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蔡永胜与被执行人天津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5日作出的(2012)南民初字第62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蔡永胜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天津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此,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南执字第236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一旦具备新的执行能力,应及时向申请人自动履行。否则,一经查实,被执行人应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亦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赵志阳执行员  张 骞执行员  李来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