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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油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重华分社诉王平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重华分社,王平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326号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重华分社,住所地江油市重华镇场镇。负责人:蔡建平,主任。被告:王平安,男,生于1975年10月11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住江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重华分社诉被告王平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重华分社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重华分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龙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任小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