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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江民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陈庆与成都首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成都首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395号原告陈庆,女,1975年4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中江县。现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冯军,四川惠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首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庞正卓,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海坤,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霞,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庆与被告成都首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享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庆起诉称,2013年11月7日,原告陈庆之夫彭琰与被告首享公司签订《3G易卖网服务合同》。2013年12月17日,被告以“已找到第三方买家并确定以295万元购买中国药房”关键词、并且已收取第三方支付的15%订金为上,与原告陈庆签订了《协议》和《产品及服务合作协议》各一份。后彭琰因被告首享公司不支付已由取的拍卖订金为由,将其诉至锦江法院,经该院(2014)锦江民初字第348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首享公司以“已找到第三方买家并确定以295万元购买中国药房关键词、并且已收取第三方支付的15%订金,买家结算85%尾款以构建行业网站为条件的事实系虚构,其目的是为了诱使原告陈庆与其签订《产品及服务合同协议》,并收取了合同款。被告首享公司虚构事实收取原告陈庆服务费15000元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导致原告陈庆相应经济损失,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被告首享公司除应当退还收取的价款外,还应当赔偿三倍价款。故起诉请求,1、解除或撤销原、被告签订的《产品及服务合同协议》,被告首享公司退还合同价款15000元;2、被告首享公司赔偿原告陈庆损失45000元;3、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首享公司承担。经本院审查,彭琰与原告陈庆系夫妻关系,2014年7月23日,彭琰作为原告,起诉被告首享公司,要求被告首享公司给付彭琰拍卖款435000元,继续履行《3G易卖网服务合同》、《协议》和《产品及服务合作协议》。在(2014)锦江民初字第3480号彭琰与首享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中,彭琰已确认《3G易卖网服务合同》、《协议》和《产品及服务合作协议》均是本案原告陈庆作为其委托代理人所签。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彭琰与首享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3G易卖网服务合同》和《产品及服务合作协议》,驳回彭琰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案现正在上诉过程中。本案原告陈庆起诉要求解除的《产品及服务合作协议》与(2014)锦江民初字第3480号案件中的《产品及服务合作协议》系同一份协议。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和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载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本案中原告陈庆与被告首享公司签订《产品及服务合作协议》只是代理行为,虽然彭琰未出具委托手续,但彭琰作为原告起诉要求首享公司继续履行《3G易卖网服务合同》、《协议》和《产品及服务合作协议》,其行为系对原告陈庆代其签订协议的追认,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应为彭琰。故陈庆作为本案原告起诉属于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法律条文全文附后)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庆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洪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渭雨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代理及其适用范围】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第六十六条【无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