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民初字第1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柳可召诉王伟民间借贷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可召,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民初字第1921号原告柳可召,男,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王伟,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可召诉被告王伟民间借贷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可召于2015年2月12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可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0元,减半收取1490元,由原告柳可召承担。审 判 长 胡乔舟审 判 员 窦建中人民陪审员 李文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