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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民初字第1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柳可召诉王伟民间借贷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可召,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民初字第1921号原告柳可召,男,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王伟,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可召诉被告王伟民间借贷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可召于2015年2月12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可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0元,减半收取1490元,由原告柳可召承担。审 判 长  胡乔舟审 判 员  窦建中人民陪审员  李文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