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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法民初字第00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张继刚与杨江平,杨再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刚,杨再雨,杨江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初字第00604号原告张继刚,男,197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黄修建,男,重庆博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再雨,男,1987年8月23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人。被告杨江平,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张继刚诉杨再雨、杨江平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继刚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继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继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继刚承担。代理审判员  文贤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田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