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法民初字第00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张继刚与杨江平,杨再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刚,杨再雨,杨江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初字第00604号原告张继刚,男,197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黄修建,男,重庆博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再雨,男,1987年8月23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人。被告杨江平,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张继刚诉杨再雨、杨江平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继刚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继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继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继刚承担。代理审判员 文贤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田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