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李安绪与徐建国、张雨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民初字第173号原告:李安绪,男,汉族,1966年1月17日出生,现住温宿县。被告:徐建国,男,汉族,1965年2月22日,农民,现住温宿县。被告:张雨航,男,汉族,1974年11月20日,个体户,现住阿克苏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安绪与被告徐建国、张雨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安绪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安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安绪承担。审判员 李勇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玉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