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虹民四(民)初字第24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王锦瑞、侯萍等与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虹民四(民)初字第2446号之一原告王锦瑞,女,1983年6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余姚市。原告侯萍,女,195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霍林郭勒市。原告孙水花,女,192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余姚市。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于佃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汪贻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地址上海市。法定代表人王兴鹏,院长。委托代理人孙岗。委托代理人顾向东。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锦瑞、侯萍、孙水花与被告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因案情需要,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王锦瑞、侯萍、孙水花与被告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生命权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潘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