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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洪子龙诉苏州市淼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子龙,苏州市淼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104号原告:洪子龙,男,1989年9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县。委托代理人:黄国华,铜陵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建,铜陵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苏州市淼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桂娟,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华震。原告洪子龙诉被告苏州市淼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立案受理后,原告洪子龙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子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洪子龙承担。审判员  姚朝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邾海霞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