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蒙民一初字第00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蒙城广联置业有限公司与徐广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城广联置业有限公司,徐广海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0404号原告:蒙城广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法定代表人:张涛,公司经理。被告:徐广海,男,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蒙城广联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广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蒙城广联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收取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朝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