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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02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曾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孝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 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