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9-06-20
案件名称
刘海涛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海涛;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7号原告刘海涛,男,1984年4月16日生,汉族,哈尔滨市道里区建宇建筑材料租赁站经营者,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代理人王文东,黑龙江吉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法定代表人吴春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明霞,该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刘海涛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第11条约定“合同履行地为工程所在地”,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玖郡C区1#-26#工程”,而玖郡C区1#-26#工程位于哈尔滨市平房区,故本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恩君代理审判员 王立立代理审判员 冀宇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董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