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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00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梁林格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梁林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914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负责人王庆彬,行长。被执行人梁林格,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执行诉梁林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西民(商)初字第231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梁林格未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梁林格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林格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梁林格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梁林格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梁林格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程中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