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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滦执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汤亚东与被执行人承德县兴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亚东,承德县兴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滦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汤亚东。被执行人承德县兴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负责人刘宝奎,经理。申请执行人汤亚东与被执行人承德县兴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的双滦劳人仲案字(2014)第66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汤亚东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承德县兴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在承德市双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市双滦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双滦劳人仲案字(2014)第663号仲裁裁决书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温秋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朝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