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民字第4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吴兆喜与汤晋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兆喜,汤晋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民字第4346号申请执行人吴兆喜。被执行人汤晋梅。原告吴兆喜与被告汤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的(2014)东横商初字第9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兆喜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汤晋梅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兆喜未实现债权6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执民字第4346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厉国智代审判员 付娟娟代审判员 许嘉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军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