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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黑执字第00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姜某某申请执行袁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某某,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黑执字第00427号申请执行人姜某某,女,1950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黑山县姜屯镇。被执行人袁某,男,1978年1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黑山县姜屯镇。本院在执行上列双方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标的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4)黑民一初字第0013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