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黑执字第00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姜某某申请执行袁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某某,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黑执字第00427号申请执行人姜某某,女,1950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黑山县姜屯镇。被执行人袁某,男,1978年1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黑山县姜屯镇。本院在执行上列双方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标的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4)黑民一初字第0013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