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中法民三终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与袁长春及陈海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袁长春,陈海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民三终字第1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迎宾路五邑大学黄炳礼博士楼首层中间铺位及二层。负责人:王磊,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宇斌,该支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长春,男,1959年5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麻城市宋埠镇良种场砖瓦垸40号,现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双水圩共富村**号。身份证号码4221241959********。委托代理人:赵崇烈,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陈海森,男,198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桂平市社坡镇禄全村旺山塘屯25号,现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梅冈码头丽新洋五金加工场。身份证号码4508811987********。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江门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袁长春及原审被告陈海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4)江新法双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地财险江门支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大地财险江门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808元减半收取1904元,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负担。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上诉时预交了3808元,本院退回1904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宇俊审  判  员  徐 闯助理代理审判员  梁智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江继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