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执字第0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曹运明、李海艳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运明,李海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189号申请执行人:曹运明,申请执行人:李海艳。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4)港民初字第0829号民事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曹运明、李海艳与被执行人骆苏林、何广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港民初字第08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本案执行完毕实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玉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茆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