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温宿县新川农场与徐建国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民初字第175号原告:温宿县新川农场,住所地温宿县。负责人:李安绪,该农场场长。被告:徐建国,男,汉族,1965年2月22日,现住温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宿县新川农场与被告徐建国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宿县新川农场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宿县新川农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21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温宿县新川农场承担。审判员 李勇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玉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