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霍民二初字第00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王家旺与朱大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家旺,朱大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霍民二初字第00802号原告:王家旺被告:朱大彪原告王家旺诉被告朱大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家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大彪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家旺诉称:2013年12月23日,被告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13050元垫付其所欠的银行本息,并立欠条一份,双方口头约定2013年底之前还清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现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1305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保全等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原告为主张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户籍信息一份,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3、2013年12月23日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13050元的事实。被告朱大彪未答辩亦未举证。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定。基于上述证据认定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2013年12月23日,被告朱大彪为偿还邮政储蓄银行的借款本息13050元,向原告王家旺提出借款。原告以现金方式给付被告13050元,双方口头约定该笔欠款2013年底之前还清,被告立下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偿还,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朱大彪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王家旺诉请其还款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大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王家旺借款1305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元,由被告朱大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墨 力审 判 员 孙 敏人民陪审员 胡向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