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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徐二群与王志永、杨春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二群,王志永、杨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101号申请人:徐二群被申请人:王志永、杨春霞本院在执行徐二群申请执行王志永、杨春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高民初字第93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二群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256、257、25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高民初字第935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爱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东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