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民初字第1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民初字第1807号原告:杨某某,男,1990年1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卢某某,女,1988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文和审 判 员 张丽乾代理审判员 魏瑞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石佳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