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2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宝先与上海乾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先,上海乾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2702号原告刘宝先,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委托代理人唐杭军,上海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乾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钱卫国。委托代理人李佩玉,女。委托代理人张延玲,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宝先与被告上海乾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上海乾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上海乾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徐海英人民陪审员 林卓作人民陪审员 沈静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顾佳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