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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执字第1-6、308-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林玉英与广州市越秀区佰喜东堂海鲜酒家、广州市东宝广场(停车)有限公司、叶嘉辉劳动争议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玉英,聂牙儿,莫钊群,李凤英,姚启娇,胡日珍,韦文花,汪立艺,广州市益瑞行贸易有限公司,沈益权,李少珍,梁会昌,郑田娇,曾伟修,颜学明,苏永辉,广州市金福龙食品有限公司,叶启池,广州市东宝广场(停车)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佰喜东堂海鲜酒家,邝学智,叶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越法执字第9757号、(2015)穗越法执字第1-6、308-318号申请执行人:林玉英,女,196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鹿寨县。申请执行人:聂牙儿,女,196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封开县。申请执行人:莫钊群,女,汉族,1962年4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封开县。申请执行人:李凤英,女,汉族,1958年2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鹿寨县。申请执行人:姚启娇,女,汉族,1957年1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昭平县。申请执行人:胡日珍,女,汉族,1963年6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宁明县。申请执行人:韦文花,女,壮族,1961年7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申请执行人:汪立艺,男,汉族,1980年7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信宜市。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益瑞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邓连,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沈益权,男,汉族,1964年12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申请执行人:李少珍,女,汉族,1963年10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申请执行人:梁会昌,男,汉族,1965年2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申请执行人:郑田娇,女,汉族,1979年4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吴川市。申请执行人:曾伟修,男,汉族,1962年3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申请执行人:颜学明,男,汉族,1968年12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申请执行人:苏永辉,男,汉族,1967年12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金福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叶秋友,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叶启池,男,汉族,1958年12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广州市东宝广场(停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叶国荣。被执行人:广州市越秀区佰喜东堂海鲜酒家,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邝学智,男,汉族,1931年12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叶嘉辉,男,1974年11月17日出生,香港居民,(a)。申请执行人林玉英等人与被执行人邝学智、广州市东宝广场(停车)有限公司、叶嘉辉劳动争议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共十八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越法民二初字第4041号等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5年1月15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因被执行人叶嘉辉持有来往内地通行证,申请执行人沈益权等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不准被执行人叶嘉辉出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沈益权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不准被执行人叶嘉辉出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文生审判员  梁志斌审判员  陈旭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耀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