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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桑民一初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桑民一初字第962号原告朱某甲,女,1986年3月5日出生,白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谷祥喜,湖南昌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某某,男,1984年11月13日出生,土家族,农民。原告朱某甲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代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龚丽群担任记录。原告朱某甲、被告丁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2013年正月初十在原告家举行婚礼,被告入赘到原告家做上门女婿,2013年8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11月3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朱某丙。婚后二人关系一般,经常为一些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整天打牌赌博,并于2014年外出至今不回,原告于2015年5月7日曾向桑植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自上次判决不准予离婚到现在,原、被告仍是各搞各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特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小孩朱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每个月500元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原告朱某甲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间内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结婚证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2、(2015)桑民一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以及报案登记表,拟证明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原、被告曾发生纠纷,原告向公安机关报过案;3、桑植县澧源镇朱家坪居委会的证明一份,拟证明被告住在原告家;4、证人黄某某、雷某某、朱某乙的证言,拟证明原、被告结婚的情况、生育小孩及债权债务关系,原告曾向法院起诉,双方的关系没有缓和,被告没有管小孩,原、被告二人没有和好的可能。被告丁某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没有成天打牌赌博。被告丁某某在举证期间内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通过法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没有异议,对证据4有异议,被告认为证人的证言不真实,原、被告曾和好过一段时间。经庭审原、被告的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没有异议,故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1、2、3予以认定,对于原告所提交的证据4,证人雷某某是原告的直系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证人黄某某、朱某乙的证言较为笼统,证言与原告当庭陈述的事实不符,对原告提交的证据4本院不予认定。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原、被告的陈述,本案确认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12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13年正月初十在原告家举行婚礼,被告入赘到原告家居住生活,2013年8月6日登记结婚,2013年11月3日生育一子,取名朱某丙。2014年10月份,原告再度怀孕,2014年12月份流产。2015年3月17日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2015年3月18日,原、被告因家庭事务发生纠纷,经原告报警,公安机关及时处理事态平息。2015年5月7日法院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2015年12月25日,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经调解,原告执意要求离婚,不同意和好。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相识到结婚有一年之久,婚后生育一子,有着较好的婚姻基础。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致使夫妻感情产生隔阂,但只要两人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相互尊重,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主张被告整天打牌赌博,外出不归,没有家庭责任感,而原告虽然是再次起诉离婚,但对夫妻感情好坏的程度也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原告主张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被告双方也应当珍惜和好的机会,共同努力营造家庭,夫妻感情和谐,这样才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故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朱某甲与被告丁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代 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龚丽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