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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舒行执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舒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樊某、林某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樊某,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舒行执字第00078号申请人:舒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樊某,男,1978年4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林某,女,1984年1月2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执行舒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樊某、林某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审 判 长  俞成琪审 判 员  张志国代理审判员  赵 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万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