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终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库车县华龙公路投资有限公司与刘中兴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库车县华龙公路投资有限公司,刘中兴,四川亚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5)川民终字第1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库车县华龙公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航天小区*号楼1—A16号。法定代表人邱登玉,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中兴,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亚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白土坝**号*幢*单元*层*号。法定代表人江波,董事长。上诉人库车县华龙公路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华龙公司)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中法民管字第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华龙公司上诉称:1.四川亚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亚坤公司)与刘中兴签订的《工程项目转包协议》是两被上诉人恶意串谋,为规避亚坤公司的违约责任而制造的假合同。刘中兴起诉主张的工程款为9867907.6元,这一金额与上诉人和亚坤公司签署的《工���决算书》的工程款余额完全吻合,而按照两被上诉人制作的《工程项目转包协议》第五条的约定,刘中兴应当付给亚坤公司工程款3%的管理费,但刘中兴诉请的金额中并未扣除管理费。2.原审法院仅凭《工程项目转包协议》即认定刘中兴为实际施工人显然不足以令人信服。上诉人提交的由亚坤公司法人代表江波与五祖绍签订的两份《工程机械租赁合同》等证据均证明刘中兴连对外签订合同的资格都没有,且刘中兴除了提交《工程项目转包协议》外再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实际施工人。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观点强调的是遵循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本案中刘中兴只能起诉亚坤公司而不能起诉上诉人,原审裁定认为刘中兴以发包人华龙公司、转包人亚坤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符合起诉及受理条件是错误的。4.华龙公司与亚坤公司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如发生争议,可向库车县仲裁委仲裁或当地法院起诉,“当地法院”应当被理解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或者库车县所处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这符合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刘中兴、亚坤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华龙公司与亚坤公司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第十条约定:“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未果,可向库车仲裁委仲裁或当地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关于“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的规定,华龙公司与亚坤公司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既约定了仲裁又约定了向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应属无效,本案应当按照法定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关于“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所涉工程所在地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库车县,结合刘中兴起诉的请求额1200余万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民商事案件标准》关于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刘中兴与亚坤公司签订的《工程项目转包协议》为虚假合同、刘中兴不是实际施工人的上诉理由,属实体审理范畴,不属本案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范围,因此上诉人的此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中法民管字第54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晓彬代理审判员 肖黔蜀代理审判员 邓长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员罗佳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