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终字第5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小虎与被上诉人姜苏荣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小虎,姜苏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终字第50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小虎,男,1949年3月24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姜苏荣,男,1954年9月4日生,汉族,某公司退休职工。上诉人李小虎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2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小虎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李小虎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小虎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李小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海英代理审判员 王志坚代理审判员 安媛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查菲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