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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6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杨军与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军,张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639-1号原告杨军,男,回族,1969年11月7日出生,退休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张鹏,男,汉族,1970年6月16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军与被告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告张鹏所有的一辆长城牌越野车,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由申请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鹏所有的一辆长城牌越野车的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史自建代理审判员  哈 莉代理审判员  马 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晓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