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6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杨军与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军,张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639-1号原告杨军,男,回族,1969年11月7日出生,退休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张鹏,男,汉族,1970年6月16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军与被告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告张鹏所有的一辆长城牌越野车,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由申请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鹏所有的一辆长城牌越野车的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史自建代理审判员 哈 莉代理审判员 马 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晓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