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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肥西执字第009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宣如与安徽麦肯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西执字第00926-6号申请执行人:宣如,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安徽麦肯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的(2014)肥西民二初字第001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麦肯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麦肯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 飞执行员 王洪波执行员 周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 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