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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中法民一民终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上诉人贾春杰与被上诉人吕淑芹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某某,吕某某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中法民一民终字第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某,住肇东市。委托代理人石如萍,黑龙江如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某,住肇东市。委托代理人贾泽田,住肇东市。上诉人贾某某因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肇东市人民法院(2014)肇民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石如萍、被上诉人吕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贾泽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14)肇民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 敏代理审判员  杜雪红代理审判员  付振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哲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