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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开民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静与花雷、马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静,花雷,马玉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开民初字第418号原告王静,。被告花雷。被告马玉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静与被告花雷、马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静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少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薛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