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开民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静与花雷、马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静,花雷,马玉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开民初字第418号原告王静,。被告花雷。被告马玉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静与被告花雷、马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静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少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薛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