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春法执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黄学文财产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春法执字第110-1号被执行人:黄学文,男,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关于被执行人黄学文财产刑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5作出的(2014)阳春法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黄学文缴纳刑事罚金2000元。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登记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学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学文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阳春法执字第11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飘审判员 康焕强审判员 黄发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沿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