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李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李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370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法定代表人王立新。被执行人李敏。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李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的(2014)武侯民初字第106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630000元及利息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4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李敏位于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27号房屋予以查封。因上述房屋系轮候查封加之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106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代 功执行员 邓嘉斌执行员 刘 翔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 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