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康哲源与被申请人康新全申请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及指定监护人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康哲源,康新全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康哲源。被申请人:康新全。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康哲源申请确认被申请人康新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及指定监护人一案中,申请人康哲源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康哲源撤回对被申请人康新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确认及指定监护人的申请。代理审判员 袁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