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星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桂林市冠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才扬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星执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冠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法定代表人汪国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才扬。本院在执行桂林市冠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李才扬关于追偿权纠纷一案,经过查询房产管理、车辆管理及银行等部门,没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动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13)星民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维光审 判 员 汪建林代理审判员 屈 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梁萝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