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法执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任来群申请执行雷彦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来群,雷彦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法执字第257号申请执行人任来群,男,1955年3月7日生。被执行人雷彦锋,男,1988年4月2日生。任来群申请执行雷彦锋赔偿一案,本院根据任来群的申请,依据本院(2010)卢民一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卢民一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军平审判员 郭新波审判员 朱金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卫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