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善姚商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王金妹与杨二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妹,杨二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善姚商初字第173号原告:王金妹。委托代理人:陈洁,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二观。委托代理人:郭建平,浙江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妹诉被告杨二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妹撤回对被告杨二观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8元,由原告王金妹负担。审判员 江万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心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