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保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王瑞红与赵生楠、王文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保字第137-1号申请人:王瑞红,女。被申请人:赵生楠,男。被申请人:王文玲,女。本院于2015年2月17日作出(2015)莒民保字第13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被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由日照市交通警察支队莒县大队停放于莒县浩宇停车场内的鲁LKF2**号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李玉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冬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