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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厦民终字第3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厦门市港龙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赵海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厦门市港龙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赵海,周学举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厦民终字第36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市港龙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安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娟、张永荣(实习),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海,男,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苏中发,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周学举,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厦门市港龙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海、原审第三人周学举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初字第2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厦门市港龙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赵海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厦门市港龙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厦门市港龙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厦门市港龙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南日代理审判员  袁爱芬代理审判员  陈贤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文琳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