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开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树林与徐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开民初字第146号原告王森林,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被告徐文海,男,196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森林诉被告徐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森林以已与被告徐文海自行和解,被告徐文海已向原告支付欠款为由,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森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森林负担。审判员 孙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丁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