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南京五台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与沈阳天一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五台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沈阳天一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和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南京五台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上海路南冬瓜市1号,组织机构代码83493728-9。负责人:史本新,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沈阳天一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28号。负责人:田立。申请执行人南京五台国际旅游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天一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沈和民三初字第002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五台国际旅游公司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5)沈和执字第38号案件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海英审判员 计晓光审判员 李学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博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