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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平执字第1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清波与于利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平执字第1709号申请执行人刘清波,工人。被执行人于利枫,无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清波与被执行人于利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于2015年2月13日达成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3)平民一初字第24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于利枫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永亭审判员  蒋为民审判员  刘忠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玮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