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法执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才桂芹与孙秀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方法执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才桂芹,女,1963年1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方正县。被执行人孙秀香,女,196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方民二初字第27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此案,申请执行人才桂芹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要求被执行人孙秀香给付申请人借款人民币4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及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才桂芹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方正县人民法院(2014)方民二初字第2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洪玉审判员 朱振东审判员 陈宏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康宇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