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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法执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才桂芹与孙秀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方法执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才桂芹,女,1963年1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方正县。被执行人孙秀香,女,196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方民二初字第27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此案,申请执行人才桂芹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要求被执行人孙秀香给付申请人借款人民币4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及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才桂芹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方正县人民法院(2014)方民二初字第2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洪玉审判员  朱振东审判员  陈宏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康宇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