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黑中行终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建宇与被上诉人逊克县房产管理处房屋他项权利行政登记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建宇,逊克县房地产管理处,吕健,逊克县富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黑中行终字第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建宇,男,198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黑河市移动公司司机。委托代理人吕英莲,男,194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逊克县房地产管理处。法定代表人丁振柱,该处主任。委托代理人贾丹,逊克县房地产管理处房屋交易所所长。委托代理人王建强,逊克县房地产管理处产权产籍股股长。原审第三人吕健,男,1980年8月9日出生。原审第三人逊克县富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时胜国,逊克县富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员。上诉人刘建宇因房屋他项权利行政登记一案,不服逊克县人民法院(2014)逊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逊克县人民法院(2014)逊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二、发回逊克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孙伟华审 判 员  王 凤代理审判员  何龙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孟欣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