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江有兵诉苏州市淼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有兵,苏州市淼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123号原告:江有兵,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告:苏州市淼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桂娟,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华震。原告江有兵诉被告苏州市淼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有兵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有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江有兵承担。审判员 姚朝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邾海霞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