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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江有兵诉苏州市淼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有兵,苏州市淼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123号原告:江有兵,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告:苏州市淼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桂娟,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华震。原告江有兵诉被告苏州市淼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有兵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有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江有兵承担。审判员  姚朝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邾海霞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