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民诉保字第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上海青浦天明热镀锌厂与昆山瑞欣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青浦天明热镀锌厂,昆山瑞欣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诉保字第0022号申请人上海青浦天明热镀锌厂,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大盈镇外青松路葛家浜车站。委托代理人李长军,北京汉卓(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昆山瑞欣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陆家镇珠海新村5号楼106室。申请人上海青浦天明热镀锌厂于2015年2月17日因不当得利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账户资金162431元。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昆山瑞欣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昆山柏芦支行帐号为45×××62的账户资金162431元(冻结期限自2015年2月17日至2015年4月16日),帐户资金不足162431元,只能进,不能出,账户资金超出162431元,其超出部分被申请人可以使用。申请人应当自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时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按期提交续保申请,逾期不起诉或未提交续保申请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费国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陆益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