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栖执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俞文捷与被执行人陈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文捷,陈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栖执字第1203号申请执行人俞文捷,女,1980年10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志强,男,1972年10月26日生,汉族。俞文捷与陈志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栖迈民初第3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俞文捷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房产信息及人员下落,除本院在诉讼中轮候预查封陈志强一处房产、及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查封了陈志强所有的一辆轿车外未查到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本院在诉讼中轮候预查封陈志强一处房产、及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查封了陈志强所有的一辆轿车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栖迈民初第3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韩 栋代理审判员 林志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赵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