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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经开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子凤与被执行人贾琳、李洪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子凤,贾琳,李洪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宋子凤,女,汉族,1986年6月12日生,住吉林省九台市。被执行人贾琳,男,汉族,1987年12月12日生,住吉林省双辽市。被执行人李洪玲,女,汉族,1986年10月29日生,住吉林省双辽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子凤与被执行人贾琳、李洪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宋子凤与被执行人贾琳、李洪玲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贾琳、李洪玲于2016年1月10日前一次性将欠款还给申请执行人宋子凤,申请执行人宋子凤向本院申请本次终结长春市信维公证处(2014)吉长信维证字第57641号执行证书的执行,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长春市信维公证处(2014)吉长信维证字第57641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文军审 判 员  申世永代理审判员  黄国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