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初字第35号原告何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周文轩,四川必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辜智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 婷 微信公众号“”